!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
【(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 (?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 (六)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 (七)》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的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分包的或!以带资、《垫款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 !
《 《(,八)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与建?筑业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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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涉及】建筑工程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 : (十)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 》 (十一)建筑业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 (【十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有前款(三)、(!五)、?(六)、(七)、】(十)、(十一)、!(十二)项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视情节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建筑业《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 (二)建筑业【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延期履行保修业】务的;
! ?(三)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业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或采购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材、设备的【或指定承包单位【购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材、设备的
! ? 有前款(一)】项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第六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第六十一【条 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职责或与《委托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或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其改?正,。或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第六十》二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或非法干预!正当招标投标活动】的或索贿受贿的对】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管理?权,限决定;专业工程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建筑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颁—发该等有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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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或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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