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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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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建设项目所【属关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行政领导!。人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行政】领导人负《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其,各,自职责对项目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 项:目工程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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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建筑—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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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安全《标准和抗震》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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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质量负?责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禁《止无:证或以个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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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
第五—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
未!经有关?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程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签字】有权责令改》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建?筑工程及《其,结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
— : ,建筑工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使用、出【售不得办理》产权证
】 ? 经检测的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有:瑕疵的承包单位【应当限期返修;【返修费用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 对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其,他有:关工程使用、保【修、维护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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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等资料发》包,方应当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后的工《程质量应当》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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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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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及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投诉、控告、检举!。必须依法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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