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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建设项目所属关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行政领导】。人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行政领导!人负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其各【自职:责对:项目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     》项目工程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建筑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安全标【准和抗震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质量】负责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禁止无证或以个!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五》十二: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 第五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 未经有关》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程,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签字—有权责令改》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建筑【工程及其《结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使用【、出售不得办理产】权证   !  :经,检测的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有瑕疵的承包单位】。应当限期返》。修;返修费用—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 对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其他有关》工程使用《、保修、维护等【资料 【    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等资料》发包方应当》。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后的工程质量!应,当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可【。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及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投诉、【。控告、检举必须依】法及时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