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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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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建》设项目所属》关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行—政领导人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行政》领导:人负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其:各,自职责对《。项目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 项目工程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建筑》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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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安全标准和抗震】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质量负责—。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 ?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禁止无《证或以个《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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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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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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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 未》经,有关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程?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签字有权责!令改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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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建筑工》程及其?结,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使用、出》售不得?办理产权证
!。 》经检测?的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有瑕疵?。的承包单位应—当限期返《。修;返修费》用,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 , 对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其他有》关工程使用、保修、!维护等资料 —
? 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等,资料发包方应当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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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后的工!程质量应《当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可《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及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投诉?、,控告、检举必须依】。法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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