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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建《设项目所属关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行政领导人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行政领导人负【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其各自职责【对项目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    项目—工程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建筑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安?。。。全标准和抗》震标准的要求 【 第五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质量负责—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禁止无证【或以个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五十二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 ?第五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     未经【有关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程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签字有权《责,令改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建筑【工程:及其:结,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使用【、出售不得办理产】。权证 》     经检测!的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有》瑕疵的承包单位【应当限?期返修;返修费用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    对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其,他有关工程使用、保!修、维?护等资料 【 ,   ?  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等资料发包方应当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后】的工程质量》。应当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可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及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投?诉,、控告、检》举必须依法及时【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