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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   》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建设项目所—属关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行:政领导人《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行政领导《人负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其各自职》责对项?。目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 , ,  项目工程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建筑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安全:标准和抗震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质?量负:责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禁】止无证或以个—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五十二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 第五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     未【经有关?。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程,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签字有权责令—改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建筑工程及其!结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  —。 ,  建筑工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使用、】出,售不得办理产—。权证 — ,   ? 经检测《的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有瑕【疵的承包单位应【当限:期返修;返修费用】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对: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其他有关《工程使用、保修、维!护等资料《 《    《 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等】资料发包方》应当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后的工程质】量应:当,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可 !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及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投诉、【控,告、检举《必须依?法及时?。。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