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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建设【项目:所属关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行政【领导人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行》政领导人负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其各自职责!对项目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项目!工程: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建筑【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 ,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安全标准和—。抗震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质量负责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禁止【无证或以个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 《第五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 未经有关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程?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签:字有:权,责,令改: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建筑工程及其结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 】   —  建筑工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使用、—出,售不:得办理产权证 】   》  :经检测的《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有瑕:疵的承包单位应当】限,期返修;《返修费用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对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其他有《关工程使用、—保修、维护等资【料   】  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等资料—发包方?应当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后的工程质量应当!。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可 【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及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投诉、控告、检举!。必须依法及》时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