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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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建设项目所属】关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行政领导人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行政领导【人负: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其各?自,职责对项目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 项目工程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建《筑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安》全,标准和抗震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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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的,技术成果和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质:量负责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禁止无证或以!个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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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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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
第五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 ? , ,。未经有关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程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签:字有权责令》改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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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建—筑工程及《其,结,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
《 《 建筑工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使:。用、出?售不得办理产权证】 ,
经!检测的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有瑕—疵的承包单》。位应当限期返修;返!修费用?。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对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其他有关工】程使:用、保修、维护【。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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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等资:料发包方应当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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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后的工程》质量应?。当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可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及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投诉、控告、检!举必须依法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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