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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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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除军?事工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方式择优选】。定承包?。方
!公共大中型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可采取竞《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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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任务书和经】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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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 (三)具》备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和说明?。。书;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 : (二)—建,设资金已落实;【
?。。 —(三)具备工程【施,工需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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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机构!;
】 :(二)编制》招标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
— (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投标—单位分布招标文件;!。
—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 , (七)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 !
【 (八)《。确定:中标单位《 ,
: 招标发!包方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与发包方依【法签订建筑工程承包!书面:合同:
!建筑:工程设备的》招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代《理招标
】 ?。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单位编制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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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承包方承包!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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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也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禁止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或垫款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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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利用其】他建筑业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在【工程承包发包中【索贿、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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