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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六条 除军事—工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方式择优【选定承包方
】 , 公》共大中型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可》采取竞选方式确定
!。。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任务书》和,经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
?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 (三)具备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和说明书】;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 : (二)—建设资金《已落实;
【。 (【三)具备工程施工】。需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确定招【标机构?;
! ,(二:)编制?招标文件;
】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 —(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投标单位分布!招标文件;》
】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
,。
— (七)《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
!。。 (八)确】。定中标单位
! 招标发】。包方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与!发包:方依法签订建筑工程!承包书?面合同
】 《建,筑工程设备的招【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代理—。招标
】。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单】位编制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承:包方承?包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也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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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禁止—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或垫《款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第】二十五条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 :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利用其他建筑【业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在】工程承包《发包中?索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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