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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六条 除军【。事工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方式?择优选定承包方【
【 公共大《中,型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可:采取竞选《方,式确定
—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任—务书和经《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三)【具备: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和说》。明书;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
: , ? (二)建设资【金,已落实; 》
】(三:。)具:备工:程,施工需?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确定招—标机构;《
:
【(,二)编制招标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
,
》 (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投标单位《分布:招标文件;
】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 , (七)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
】
《 , , (八)确定—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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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发包方》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与发包方依法签订】。建筑工程承》包书:。面合同
【 建筑【工程设备的》招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代理招标
【 《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单位编制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承包方承包 —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 ,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也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禁止【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或垫款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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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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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利用其他】建筑业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在:工程承包发》包中索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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