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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六】条 除军事》。。工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方式择优选—定承包方 【     公—共,大中型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可采取竞选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任务?书,和经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   (三)具【备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和说!明书;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 :。     (二)】建设资金已落实【; 《  ?   ?(三)?具备工程《施工需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确定招《。标机构; !。    (二)编】。制招标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    《 (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投标单位》分,布招标文件;— : , ,   ?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 《    (七)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 》    【。 ,(八)确定中标【单位 ?  》   ?。招标发?包,方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与发包方依法—签订建筑工》。程承包书面合—同    ! 建筑工程设—。备的招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代】理招标  !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单位编制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承包方承】包,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也【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   ?  禁止《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或垫—款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利用!其他建筑业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在《工程承包《发包中?索贿、受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