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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九条《 ,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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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资金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环境卫生专和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进城车辆》冲洗站?、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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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按,期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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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共厕所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并可适当收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无厕所需使!用公共厕《所的必须缴纳管【理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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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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