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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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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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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条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 (二)!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予以:封闭:施工;
【 《(三:)破路施《工予以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 , ? (?四)及时整理停工】场地并作《必要的覆《盖;
【 (五)—工程竣工后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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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带粪—兜市区内《的大街两《侧和主?要巷道内禁止栓停】、喂养?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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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和电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以及:树干:上涂:写、刻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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