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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城市房《屋实行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批准文件及拆迁安!置方案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批准的拆迁范围】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人应当向实【。施拆迁?的单位支《付拆迁实《施委托费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予以公告—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三日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房屋买卖、—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改变使用性质等手续!;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结婚!、出生?、军人转业复—。退、大中专学生毕】。。业、职工离》退休、刑满释—放者除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十六条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人登报公告》逾期无人申告的【视同代管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理 】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八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第:十九条? ,拆,迁,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将!原房屋的有关权【证移交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注销、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