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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中】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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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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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
(》。二)未密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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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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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辨认不清楚的;【
】。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 ?。
(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最】。低投标?。价格:法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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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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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ˉ—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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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第三十四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3【天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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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从中标》侯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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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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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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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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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
】。
!(二:。。)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
【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 《
(四)投标!人签:到名单;
》
【 :(五)?评标方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六)开》标、评标《纪录;
《
】。 (七)《授标建议《。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有不公正情》况的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经询查证实确【。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予》以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等比例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条款完全执行后30!日内退还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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