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中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
:。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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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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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密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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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的;
】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辨认不》清楚的;
】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
(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
: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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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最低投!标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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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
—
《
(一【)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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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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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ˉ标!情况;
!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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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3天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从中标侯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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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
— (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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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
— ?。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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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签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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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标方: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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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开标—、评标?纪,录;
《
(!七,)授标?建议: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有不【。公正情?况的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经询【查证实确《。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予以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等比例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条款完全!执行后30》日内退还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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