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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中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 ,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  ?  (二【)未:密封的; 【   ? , (三》)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的; ?   》 :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辨认不清!。楚的;  】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   —(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   ?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最低投标价【格法: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    】 (《一,)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不得泄密;—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ˉ标—情况; 《    —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 第三十四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3天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 :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从中标侯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 ?。   (【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 ,    —。 (二)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 【 :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 ?。。   ? (四)—投,。标人签到名单; ! :   (【。五)评标方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六,)开标、评标—纪录;?    【 (七)—授,。标建:。议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有《不公:正情况的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经询查证实!确,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予》以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等比!。例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条【款完全执行后30日!内退还?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