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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中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 :。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   ?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 :  :  ? (二)未密封】的; ?    【 (三)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的; 】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辨认不》清楚的; 】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  (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  :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最低投!标价格法 ! ,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 —  《  (一【)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不得泄】密; ?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ˉ标!情况;   !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第三十四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3天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从中标侯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    — (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 , , ,   ? ? (二)《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 —  ?。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   ? (四》)投标人《签到名单; !  :。 (五—)评:标方: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 (六)开标—、评标?纪,录; 《    (!七,)授标?建议: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有不【。公正情?况的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经询【查证实确《。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予以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等比例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条款完全!执行后30》日内退还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