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中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
《
?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
【 (二)未密封】的;
】
,
(三)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的?;
—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辨认?不清楚的;
】
》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
(】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
【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最低投标价格【法
?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
】
:
(一)—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不得泄密;
—。。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ˉ标情况—;
《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第三—十四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3—天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从中标!侯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
《
? (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
!
(二)!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
—
? ,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 :
:
(四)投【标人签?到名单;
【
(】五):评标方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
?。 (?六)开标、》评,标纪录?;
—
》(,七)授标《建议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有不公!正情况的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经询:查证实确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予以】。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等比!例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条款完全—执,行,后30日内退—还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