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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中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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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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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
】 (二)《未密封的;》。
》
(—三)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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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辨认】。不清楚的《;
】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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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最低投标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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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评标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
》
— (:一)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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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ˉ》标,情况;
》 :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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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3:天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从中标》侯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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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
(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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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
】 :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
】(四)投标人—签到名单《。;
! (五)评—标方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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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开标、评标!纪录;
!
(七)授标!。建,议,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有不—公正情况的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经询查证实确!。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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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予以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等比例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条款完!全执行后30日内】退还: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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