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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中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 《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    】 (二)《未密封的;》。  》  (—三)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的?; ?   《 ,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辨认】。不清楚的《;    】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  :。。  (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最低投标价格法 !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 》    — (:一)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不得泄密;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ˉ》标,情况; 》 :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第三十四【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3:天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从中标》侯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 (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 — ,  》(二)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 】  :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    】(四)投标人—签到名单《。;    ! (五)评—标方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 (六)开标、评标!纪录;   ! (七)授标!。建,议,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有不—公正情况的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经询查证实确!。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 ?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予以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等比例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条款完!全执行后30日内】退还: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