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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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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中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
: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 :
(【二)未密封的—;
!。 (三)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的?;
》 ,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辨认!不清楚的;
—
《
?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
《
《 (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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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最低》。投标价格法》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
! ,
—(一)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不得泄【密;: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ˉ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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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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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3天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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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从中标侯《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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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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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
—
? (二)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
!
》。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
?
: (四)投标人签到!名单;
《
:
》。 , (五)评标方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六【)开标、评标纪录】;
】
?(七)授标建议
!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有不公?正情况的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经】询查证实确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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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予以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等比例【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条款完全》执,行后30日内退还】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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