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管道焊接
8.1 一般规定
8.1.1 现场施焊应根据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
8.1.2 焊接材料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8.1.3 当处于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否则不得施焊:
1 环境温度低于-5℃;
2 雨雪天气的室外焊接;
3 当采用焊条电弧焊、氧-乙炔焊时,风速大于或等于8m/s;当采用氩弧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风速大于或等于2m/s;
4 焊件表面潮湿、覆盖有冰雪;
5 以焊接熔池为中心,1m为半径的球形区域内,空气的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90%。
8.1.4 管道的坡口宜采用机械加工。
8.1.5 钢制管道焊缝外观质量不应低于Ⅲ级,焊缝外观质量分级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仪器检查。
8.1.6 管道焊接完毕,应按本规范附录B表B-10填写管道焊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