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管道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37-2013 建标库

6  管道加工

6.1  一般规定

6.1.1  管道加工用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看进场检验记录。

6.1.2  管道加工的形式及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6.1.3  有色金属管、自蔓燃陶瓷复合耐磨管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方法切割,不得采用氧-乙炔火焰切割;内粘陶瓷片、内衬塑料耐磨管不得现场切割。

6.1.4  镀锌钢管、铸铁管、非金属管应采用机械方法切割,碳素钢管、合金耐磨管宜采用机械或等离子方法切割。

6.1.5  管子切割前应移植原有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6.1.6  直缝焊管弯制时,焊缝应避开受拉、受压区;有色金属管弯制时,应采用机械方法;充砂制作弯管时,不得用铁锤敲击;镀锌钢管制作弯管时,应采用机械冷弯制,不得加热弯制。

6.1.7  当设计无规定时,用于煤泥水、重介质系统中的三通角度不宜大于75°。

6.1.8  管道加工完毕后,应做好标识,应按本规范附录B表B-1填写管道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对暂不安装的管道应除锈,并刷防锈底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6.1.9  壁厚大于6mm的管子焊接连接时,应采用坡口焊接。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600mm的管子焊接连接时,宜采用内壁封底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6.1.10  支、吊、托架加工时,下料及开孔宜用机械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