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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逐步实行以工程】量清单为主的—无标底招标 — ,    —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定规范的!招标文件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和办法!。自身没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等实行全过》程负:责 : :    》 工?程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时?应当确立项目法人】 ?    《 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为工】程建设单位 —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并在招标前提前十】个工作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刊物—、,。。信息网络以》及,有关场所发》布招标公告 !  :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邀请书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报:告后:应,当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资格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第十】七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    —。。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    进!行邀请招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 ,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有以下肢解发包行!为    ! (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 【    》 (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的; —。。    【 (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而: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的 【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或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以!。下情形均《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之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    — (二《)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 》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价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 , ,  》(六)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   《 (?七,)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 》    》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的 《。 ?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参照合同文》件范本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应有按】时足额?发放施工人》员工:资的约定 【。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原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同时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提供工程质量担保】其形式?由,双,方约定   ! ,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其数?。额为工程《总造价的《5%-10% !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主体结?构之:外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应当经建—设单位认可 — ,  ?  ? 禁止施工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 《 ,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 第二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转包? 《  :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主体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 ,。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中【没有使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机具;】设备与技术人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