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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逐:步实行以《工程量清单》为主的无标底招标】 :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定规:范的招标文件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和》。办法自身没》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 :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等实行全【过程负责《 ?    工程!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时应当确【立项目法人 —    !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为工程建设单位 !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并】在招标前提前十个工!作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刊物、信》息网络以及有关【场所:发布招?标公告 》    —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邀请书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报告《后应当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资格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第十七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    】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 ,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 进行邀请招】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 ,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有以下肢解发—包行为 【   》 (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 【    — (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的;【 ,  《  : (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而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的 】 ,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或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以下情》形均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之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 《(二)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 】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价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 :  :。  :。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   ? (《六)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  : (》。七)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 》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的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参照合同文—件范:本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应有按时足】额发:放施工人员工资【。的约定 》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原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同时】。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提供工程《质量担保其形式由】双方:约定  【  《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其》数额为工程总—造价的5%-—10%?。。。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主体结—构之外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应当经建设单位!认,。可 :。。 :    《 禁止施—工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 》 :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 :   ?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 :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 ,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 第二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转包 ?  《。  :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主!体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 ?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    】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中没有使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机?具;设备《与技术?人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