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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五】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二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