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工,程监:理人员
【第十一条 》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工作岗【位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后方!可上岗
— 》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 :。 ,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十四条 》 实行注册监—理工程?。师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