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性,行研究阶段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设计】任务:书  《   (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列有环境【保护篇章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初步设计《等确需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监测程!序和监测规范建【立监:测网络汇总监测数据!和资料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定期公布环境状况】     — 区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对管】辖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监,视性监?测 第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手《续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登记领证后改变】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还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延期缴】纳的应当《缴纳滞纳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排污费后仍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个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不致影《响该单位全面—生产:的也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决定 ?     (—。一):区或者区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 ,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  :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进行现场检—查的管理人》员应当出《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二十三【条 区域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实:施在实施污染物【集中治理时有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参加集中治】。理承担相应比—例的:。治理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