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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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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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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性行?研,究阶段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设:计,。。任务书
》 ,。 ?(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列有环境保】护,篇章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初步】设计等确《需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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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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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监测程?序和监测规范—建,立监测网络汇总【。监测数据和》资料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定期公布环》。境状:。况
《。 区》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对管—辖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监视】性监测
【第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手续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登记领!证后改变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还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延《期缴纳的应》当缴纳滞纳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排污费后仍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个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不致影】。响该单位《全面生?产的也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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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区或者区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 ,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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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进行现场检查【的管理人员应当出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二十三—条 区域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实】施在实施污》染,物集中治理时有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参加—集中治理承担相【。应比例的治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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