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 》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性—行研究阶段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设计任务书—
(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列有:环境:保护篇章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初步设计等确需】。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 (四)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监测程序和监测规】范,建立监?测网络汇总》监测:。数据:和资料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定期公布环—境状况
! 区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对管辖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监视《性监:测
》第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手续《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登记领证后》改变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还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延期缴—纳的应当缴纳滞【纳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排污】费后仍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个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不致《影响该单位全面生】产的也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决定
》
《 (:一)区或者区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 ,(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 :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进,行现场检查》的,管理人员《。应当出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二十三条【 区域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实施在实施》。污染物?集中治理《时有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参加:集,中,治理承担《相,应比例?的治理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