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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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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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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性行研究阶》段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设计任【务书
《 (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列—有环境?保护篇章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初步设计等确】需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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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监:测程序和《监测规范建立监测】网络:汇总监测数据—。和资:料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定期公布环境状!况
区!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对,管辖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监—视性:监测
—第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手续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登记领《证后改变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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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还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延期缴纳的】应当缴纳滞纳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排污费后仍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个,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不致影响该单—位全面生产的也【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决定
(!一):区,或,。。者区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 (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进行现场检查的【管理人?。员应当出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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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区域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实—施在实施《污染物集中治理时】有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参加集中—。治理承?担相应比例的治【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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