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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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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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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性行:研究阶段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设?计任务?书,
(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列:有环境保《护篇章?。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初【步,设计等确需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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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监!测程序和监测—规范建?立监测网络汇总【监测:数据和资料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定期—公布:环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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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对管辖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监视性—监,测
第—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手续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登记领证后改变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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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还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延期缴纳的应当!缴纳滞纳《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排污费》。后仍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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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个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不致影《响该单位全面生【产的也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决定
】
(—一)区或者区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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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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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进行现场》检查的?管理人?员应当出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 第:二十三条 区域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实》施在实施污染—物,集,中治:理时有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参:加集中?治理:承担相应比例的治】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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