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性行研究阶》段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设计:任,。务书 ?   ?  (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列有环境保》护篇:章,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初步:设,计等确需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  (?四)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或者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监测程序和【监测规范建立监【测网络汇总监测数】据,和资料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定期》公布环境状》况 :      区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对管:辖,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监视性!监,测 第—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手续—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登记领证后改—变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还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延期缴纳的应当【缴纳滞?。纳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排,污费后仍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个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不致影响该单【位全:面生产的也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决—定 :     (一)区!或者区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   《。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   ?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进行现场检查的管】理人员应《。当出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二十三条 区域】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实施在【实施:污,染物集中治》理时有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参加集中《治理承担相应比例】的治理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