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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的区域—批准新建项目— , ,    【 , 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应当》配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并《在,竣工后按照规—定移:交 】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设相关》管线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用沟 】 : :第二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 ,    ! ,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不得安排零星插【建项目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 —    》 ?严,格控制在沿江—风景带建设高层建】筑 ? 》。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  》  : , 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 《 : :第,二十六条《 规划许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   》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查》后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隶属《。于街道办《事,处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初步审查; 【 ,  ?  (三)跨!县(市)行政区【。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控制【拆除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 《    【。。 ?国家、省、市批准】立项: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核发》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其委托承】。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任务的单位》持,。申请书、土地—储备项目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在【组织出?让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询拟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书面反【。馈土地主管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规划用!。地,使用性?质和兼容性内容规】划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需要按照!规定配?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以及标识》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限、需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的范围、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等的附图 !。    】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出具《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土—地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二条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进行城市设计以】。及因改善《。居住环境、交通环】。境、城市容貌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实】施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一!并确定 【   ? ? 实施?容积率?奖,励的条件《。、标准?、,程序等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或】者,登记手续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需要改变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建设用途】的;   !。 (二)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新建《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建设项目的; 】    【 , (?三)利?用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新建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等出让条件的; ! ?    《 (四)—其,他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申请书;!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在已建成】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除外); 】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应当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本条】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包括广场、停车!场、公共园林绿【地的建设工程城【市,重要地块《内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修工程以上跨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或者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进行:的建设工程》 ?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开工—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 ,  (二)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建设!。; : :    — (?。。三)需?要申:请用地进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的 ! 《第三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乡、村庄规划】的出具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规划设计】要求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退回《申请人改正 【。 :    《 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选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的不需要履》。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程序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功能?配套性建筑物—、构筑物属平—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二层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条 对已经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进行建《设的区域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的发《展进程兼顾规—划实施和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控制:。规,划合:理确定?控制范围、控制时限!和,控制方式 【    》 ?在专项控《制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乡【。村,。。建设的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实施【。专,项控制的区域依【照本:条例有关乡村—建设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规划:设计要求也可以【申请:对规划条件要求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规划《信息:服务、出具审查【意见: , : 第四十!二条 ?。建筑间距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应当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    【 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物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三分之!二 ? 》 第四十三条 】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大于等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可以》不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 》    !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并同》时满:足下列?间距最低标准 【 ?    (】一)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0米;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8倍且不得小】于20?米, 》   ? (二)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 】   《 (》三,),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3米 —  》  :。 (四》)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2/3倍且不得小!于40米超过—60米的可》。以按60米》确定;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45》米超过120米【的可:。以按:。120米确定 】 ?   (五)!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5米超过50【米的可以按50米】确定  】  (—六):。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20米?。   【 新建建筑】本身是住宅的—与相邻建筑之间【也应符合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之间规定的日照间】距 】 第四十四条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且不得》小于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间距最低【标准的一半 —    】 新建建》筑,应当结合规划道路等!级在建筑高度—。10:%至20%范围内确!。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后退红线距离不足5!米的按5米确定超过!25米的按25【米确定  ! , ? 根据城市街道景】观和环境需要或者】有利于建设项目【能够沿街《形,成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在保?。证新建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用》地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规划要求确定—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但《。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    —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一致临时建—设项:目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未开工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 》 ?    《 临时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临时】建设使用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满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 (一)变更】内容涉及修改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 (二)变【更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三)变更容】积率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四)》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及时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涉》及其他部门已作出的!许可审?批的:应当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  》。。  变更内】。容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公》共安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 (?四)现状条》件,与土:地出让?。前现状调查》情况不符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  (五)】作出规划许可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    !因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 第【四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应当合理《划分配?套设施?、绿地和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优】先安排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 第五!十条 对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设】工程、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对《周围建筑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在工程现场、】网站或者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必?要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附图?。以及投诉、举报途径!和,受理单?位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 ? 第五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工程放线并在【开工前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验 —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和: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 ,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 ?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核【验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 :    】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开工前】核验和竣工后核【实应当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 《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告的违反规划!条件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对违规建《设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五十六条】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在建?工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规划情况或者规划】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