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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的区域批—准新:建项目 【  :  ? :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应》。当配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并在竣工后按照【规定移交 !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设相?关管线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用沟 】 第—二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  】 , , ?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不得—安排零星插建项目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 【  :。 《严格控制在沿江风】。景带建设高》层建筑 【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 ,    —。 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六》条 规划许》。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查后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隶属》于街道办事处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初【步审查; 】    (】。三)跨县(市)【行政:区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控》。制,拆除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  !。  国家、】省、市批准立项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核—发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其委托—承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任务的】单位持申请书—、土地储备项目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在组织出让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询—拟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书面》反馈土地主管—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规划用地】使用性质和兼容【。性内容规划》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需要按照规定配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以及标识—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限】、需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的范围】。、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等的!附图 ?    】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出具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土地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二条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进行城市设计!以及因改善居住环】境、交通环境、【城市容貌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实施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一并确定 】 《   实施】容积率奖励的条件、!标准、程序等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或者登记手》续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需要【。改变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建设用途的; 】   》。 (二)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新建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建设项《目,的; 》。    (!三)利用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新】建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等出让条件【的;   ! : (四)其—他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书;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在已建成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除外);!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应当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本条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包括广场】、停车场、》公共园林绿》地的建设工程城【市重要地块》内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修工程以上跨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或者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进行的—。建设工程 】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开工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    】(二)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建《设; 【   (【三)需要申请—用地进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的— 《 第三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乡,、,村庄规划的出具【。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规划设计要求】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退回申请人改【正 《    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选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的不需要履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程!。序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功能配!。。套性建筑物、—构筑物?属平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二层》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 对已—经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进行建—设的区域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的发展进程兼顾!规,划实施和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控制规】划合理确定》控制范围、控制时限!和控制方式 — :    在!专项控制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乡村【。建设的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实施专项控制的区】域依照本条》例有关乡村建设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规划设计要求也可】以申请对规划条件要!求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规划信【息服务、出具审查意!见 】 第四十二条 】建筑间距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应当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 ?   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物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三分之《二 : 》 第四十—。。。三条 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大《于等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可以不》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 《 :    《 :。 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并同时满足下—列,。间距最?低标准 《  》  (一)】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0米;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8《倍,且不得小于2—0米 》    】(二)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 :    【 (?三,)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3》米 —  : , (四)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2/3倍且不得】小于4?0米超?过60米《的可以按60米【确定;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45?米,超过12《0米的?可,以按120米确【定 —   (【。。五,),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5米超过【50米的可以按5】0米确?。定   】 《(六)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2【0米 》。    】新建建筑本》身是住宅的与相【邻建筑之间也应【符合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之间《。。规定的?日照:间距 ? — 第?四十四条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且》。不得小于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间距最低《标准的一半》。 ?    — 新建《。建筑应当结合规【划道:路,等级:在,建筑高?度10%至》20%范《围内确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后—。退红线距离不足5】米的按5《米确定?超过25《米的按25》米,确定 【   根【据城市街道景观和环!境需要或者有利【于建设项目》能够沿街形成—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在保证新建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用地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规划要求确定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但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 :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一致临《时建设项目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未开工《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   !。 ? 临时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临时【。建设使用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满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   —(一)变更》。内,。容涉及修改》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    ! (二)变更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  : (三—),变更容?积率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四)《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及时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涉及其他部门!已,作出的许可审—批的应当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  变更内容!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公共安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四)现状条件与土!地出让前现状调查情!况,不符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   》 , (五)作出】规划许可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    【 因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 第四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应当合理划分配!套设施?、绿地和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优先安排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 第五十条 】对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设工程、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对周围建筑》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在工程现场、网站!或者: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必《。。要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附图》。以及投诉、举报【。途径和受《理单位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 :。 : 第五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工程放线【并在开工前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验 ?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和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 :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核验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 ,    !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开?工前核验和》竣工后?核实应?当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 》 【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告:。的违反规《划条件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对,违规建设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第五十六条】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在建工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规划情《况,或者:。规划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