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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的区域《批准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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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应当配【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并在竣工后按照规】定,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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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设相关管线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用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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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
】
?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不得安》排零星插建项目【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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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在沿江【。风,景带建?。设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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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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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规!划许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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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查后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隶属于街道》办事处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初步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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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县(市)行政【。区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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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控制!。拆除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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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省》、,市批准?立项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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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核:发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其《委,托承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任务》的单位持申》请,书、土地储备项目】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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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在组织出让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询拟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书面反馈—土地主管《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规划用地《使用性质和兼容【性内容规划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需要按照!规,定配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以及标识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限、?需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的范围【、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等的附图!
【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出具: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土地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二条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进行城》市设计?以及因改善》居住:环境、交《通环境?、城市容貌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实施!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一《。并确:定,
—
? 实施容积率【奖励的条件》、标准、程序等【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或者登记手续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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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要改变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建设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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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新】建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建《设项目?的;
】
(三【)利用?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新建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等出!。让条件?的;
!。
(四)其他!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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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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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在已建成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除外);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应当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本条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包:括广场、停》车场:、公:共园林绿地的建设】工程城市《重要:地块内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修《工程以上跨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或者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进行【的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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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开工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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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
!(二)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建设—;
《 : :
(》三)需要申》请,。用地进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的 》
— :第三:。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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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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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乡、村庄规》划的出具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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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规划设计】要求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退回:申请人改正 —
—。
《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选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的【不需要履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程序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功能配套性—建筑物、《构筑物属《平,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二层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对已经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进行建设的区—域,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的发展进程兼顾规】划,实施和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控制规?。划合理确定控—制范:围、控制《时限和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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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项【控制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乡:村建设的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实施专项控制的!区域依照《本条例?有关乡村建设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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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规划设计要求!也可以申请》对规划条件要求【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规划信》息服务、《出具审?查,。意见
! 第四《十二:条 建?筑间距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应【当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
】 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物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三《分之二 《
《
《第四十三条 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大于等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可以不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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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并?同时满足下列间距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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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0米】;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8》倍,且不得小于2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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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
【
— (三)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3米?
! :(四)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2/3倍【且不得小于4—。0米超过60米的】。可以按60米确【定;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45米超—过,120米的可—以按120米确【定
!
(五)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5米超过5【。0米的?。可,以按:50:米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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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20米!
! 新建建》筑本身是住宅的与】相邻建筑《之,间也应?符,合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之间【规,定的:日照间距《
》
第》四十四?条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且不得小于【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间距最低标准—的一半
—
【 新:建建筑应《当结合规《划,道路等级在建筑高度!10%?至20%范围—内确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后,退红线距离不足【5米的按5》。米确定超过25【米的按?25米确《定
】
? ,根据城市街道景观和!环境:需要:或者有利于建设【。项目能?够沿街形《成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在保证?新建:。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用地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规,划要求确定》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但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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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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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一致临时建—设项目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未《开工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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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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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临时建?。设使:用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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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满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变更内【容涉及修改》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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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三):变更容积《率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四)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及时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涉及】其他部?门已作出的许可审批!的应当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
》
变更内容【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
(二)【因公:共,安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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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状条件与土地—出让前现状调—查情况不符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
? , :
《(五:)作出规《划许可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
因》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
第四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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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应当》合,理划:分配套设施》、绿地?和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优先安!排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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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对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设工程、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对周围建!。筑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在工程现场、网站!或者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必《要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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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附!图以:及投诉、举报途【径和受理单位—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 第五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工程放线并在开【工前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验【。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和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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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核验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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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开《工前:核验和竣《。工后核实应当—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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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告:的违反规划条件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对违规!。建设: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五十六—条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在建工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规划情况或者规!划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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