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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编制监察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相关!的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重《要地区(《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分别向》社会公示七》日以上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批文—。件应当附《有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   】 ,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确定城市规划!重点控制的地区(段!)并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在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  重要【的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方案征选制度 】 , 《。 第十三—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 【 — 第十四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本年度?和下一年度主—要,建设项目计划并提】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专项技术负】责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或者规划【技术:岗位从?业资格?。。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编制任务 !    【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内容等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限、深!度和质量提交城【市规划编制成果 !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工程地质】勘,察、城市测量基础】资,料和:上层次的城市规划编!制,下层次的城市规【划不得违背上层次】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强制性内容》 》 , 第十九条 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向《省规划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承担本省市(【行署)、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编制单位应当到!委,托单位所在》地,。规,划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