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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和处】理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    】市(:行署)、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 】    【。 ,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本系【统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规【划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行使城!市规划处罚权 】 : ,。。 《第五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市(行署)、【县,(市:)规划部《门应当每年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 】 第六【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期编制城市规划!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城【市规划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 ,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能!建设 【。 ,  ?。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和【权限: 】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监督制度完【善与其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 ,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规划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    】各级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 《 —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并将【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 《   公示和公布!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场所)《设置的城市规划公】示(公?。布)栏上张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