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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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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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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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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本系—统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规划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行使城市《规划: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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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市》(行署)、县(市】),规划部门应》当每年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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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期编制?城市规划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城市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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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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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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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监:督制度完善与其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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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规?划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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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 《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并将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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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和》公布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场所)—设置的城市》。规划公示《(公布)栏》上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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