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和处》理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
》市(行署)、—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 ?。
:
【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本系统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规划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行使城市规!划处罚权
!。
第五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市《(行署)、》县(:市,)规划部《门,应当每年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
【
第六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期编【制城市规划》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城【市规划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能建设!
【
,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和权限
!
,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监督制度《完善与其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
—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规划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 ,
—各级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
—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并将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
: ?
公示和公布【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场》所)设置的》城市规划公》示(公布)栏上张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