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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和处理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    】 :市(行署)、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 】 ,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本系统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规划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行使城—市规划处罚权 】。 ,。 ? ?第五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市(行署)、!县(市?)规划部门》应当每年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 】 【 第:六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期编【制城市规划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城?市规划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能:建设 《  《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和权限 】 ?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监督制度!完善与?。其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 ,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规—划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   ? 各级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 【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并将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    公示!和,公,布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场所)》设置的城市规划公示!(公布)栏上张【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