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和处理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    【。。市(行署)、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   【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本《系统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规划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行使城市》规,划处罚权 【 》。 第五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市(!行署)?、县(市)规—划部:门应当每年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 —。 第六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期编》制城市规划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城市规划—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 :。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能建设 》    】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和权限 ! 《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监督】制度完善与其—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 ,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规划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 《 ,  : 各级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 《。。 : ?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并将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 :公示和公布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场?所,)设置的城市规划公!示(公布)》栏上张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