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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和处理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    【 市(行署)【、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 【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本系统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规划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行使城!市规划处罚》权, : , 第【五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市(:行署)、县(市)】规划部门应》当每:年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 】。 第六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期编制城市规划!。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城:市规:划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 : 》。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能【建设 《    【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和?权限 ? 《 ?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监督制—度完善与其》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 ,    —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规划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    】 各级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 】 ,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并将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 公示和公—布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场所!。。)设:置的城市《规划公示(公布)】栏上张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