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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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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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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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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 :
!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本系统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规!划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行使城市规划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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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市(行署)、【县(市?)规:划部门应当每年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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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期编制城!市规划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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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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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能建设 》
!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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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监督制度完—善与其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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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规划?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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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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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并将!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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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和公布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场,所)设置的城市规划!公示(公布)栏上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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