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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十九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管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城市?绿化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绿!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绿化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及时补【栽枯死的树木花草】保持树木花草繁【茂、整洁《。、美观设施完好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防治病【。虫害及?绿化:设施等管《理制:。度,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管理》单位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对,引进:的绿化?品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危害?生态平衡的》。。植物:传播蔓延 【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绿化及—树木更?新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    (一)园林!、林业、公路—、铁路、堤防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  :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 】    (三)【居住区的《树木归〖HT—H〗业主〖HT〗】所有; 《 《 :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该产权—所,有人所有 —  】  : 单位或者个人对树!木所有权有争议【的可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裁决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造成树?木花草?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 ,。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砍伐、》移栽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用地范围内绿化现状!的须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砍伐、移!栽审批手续 【    《(一)砍伐、移栽树!木干径在《20厘米以下并且一!处一次砍伐》、移栽数量在1【0株:以,下的由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砍伐?、,移栽:树木干径在2—0厘米以上或者一】处一次?砍伐:、移栽数《量,在10株《以上的以及》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的树木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除—用地范围内的树木】能够移栽的应当移】栽 :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砍伐?1株补植5株的标】准预:先,交付相应的保证【金并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补植;补植—符合要求的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应,。急砍:伐,树木的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市或者—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补种 ! ,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HTH〗管线设】。。置在先?的修剪费用》。由树:木,管,理单位承担;树【。木种植在《先的:〖HT〗《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加强养护管理 】。 ,     】严禁砍伐《、迁移和损伤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可靠—的迁:。移方案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乱【搭乱:盖和乱倒乱扔废弃】物; 】    (二【)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 【    (三)在草!坪和花坛内堆放物料!; !   ? (四)《。人工强光《照射树木、刻—划树木、攀摘花木】; 《   】。 ,(五:)损坏栏《杆、站石、水管【等绿化设施; 【 : 《  ? , (六)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栏【); ?。 —    》(七)对树穴硬覆】。。盖; 》 ,  —。  (八)借—树搭:棚或者擅自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 !    (九)【在,街头绿地、》道路绿带《。内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 : , —   ?(十)在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排:放污水污物、—停放车辆、焚烧【物品;?   ! (:十一)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的!经费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