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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广植?树木: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部分地?域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该地!域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依!照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按!年度有计划地组织】绿化: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山体、?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 :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绿化】经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旧区改建按照建】筑造价的1%-2】。%新区?开发按照建筑造价】的,2,%-3%安排用于】本单:位配套的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市政—工程的绿化建设投】资按照?绿化规划《实际预算列支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以上风景林!地、跨地区干道【绿化带?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单,位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内的临时设施清!理现场?     —绿化工程竣工—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三条 下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 ? 第?十四条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时—和施工前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和恢复措施 】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公共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投资多渠道》发展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促—进生产绿地的产业化!经营:确保生产绿》地的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2,%-3%《并加强宏《观管理和技术—。业,务,的指导逐步提高【城,市绿化用苗自—给,率 》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要合—理利用空地植树【、栽花、种草 】  ?   鼓励单位和】居民:合理利用墙体、阳】台、楼?顶平台发展立体绿】化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