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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广植树木【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部分地域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该地域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依照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按年度有《计划地组《织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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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山体、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
—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
《 ,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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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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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绿化经!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旧区改建按照!建筑造价的》1%-?2%新区开发按照建!筑,造价的2《%-3%安》排用于本单位—配套的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市政工程的—绿化建设投》。资按照绿《化,。规划实际预算列【支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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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以上》风,景林地、跨地区【干道绿?化带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单位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 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内的临时—设施清理《现场:。
: : 绿化《。工程:竣工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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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下【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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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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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时和《施工前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和恢复—措施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公共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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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投资多渠道发展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促进生产!绿地的产业化经营】确保生产《绿地的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2%-3%并【。加强宏观《管理和技术业务的】指导逐步提高城市】绿化用苗自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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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要:合理利?用,空地植树、栽花【、,。种草:。
? , 鼓励单位】和居民?合理利用墙体、阳】台、楼顶平台发展立!体,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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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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