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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广】植,树木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部分地域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该—地域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依照【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按—年度有计划》地组织绿化》建设 》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山体、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  :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绿,化,经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旧区改建按照【建筑造价的1%【-2%新区》开发按?照,建,筑造价的《。2%-?。3%安排用于—本单位配套的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市《政工程的《绿化:建设投资《。按照绿化规划实际】预算列支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以上风景林地】、跨:地区干道绿化带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单,位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  :  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内的临时设施清】理,现场     】绿化工程竣工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第十三条— 下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 , 第十》四条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时和施工前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和恢复措施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公共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投资多【渠道发展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促!进生产?绿,地的:产业化经《。营确:保生产绿地的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2】%-3?%,并加强宏观管理和技!术业务?的指导?逐步:提高城市绿》。化用苗自给率—。 》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要合理利!用空:地,植树、?栽花、种草》  》。   鼓励》单位和居民合理利用!墙体、阳台、楼顶】平台发展立》体绿化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