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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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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广植树木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部分》地域: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该地域】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依照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按年度有计划地组】织绿化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山体、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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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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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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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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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绿《化经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旧区?改,建按照建筑造价的1!。%-2%新区开发】按照建筑造价的2%!。-3%安排用于【。本单位配套的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市政工?程的绿化建设—投资按照绿化—规划实际预算—列支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以上!风景林地《、跨地区《干道绿化带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单!位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 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内的?临时设?施清:理现场?
《 绿化工程—竣工: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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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下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
第—十四条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时和】施工前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和恢复措施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公共【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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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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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投:资多渠道发》展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促》。进生产绿地的产业】化经营确保生产绿】地的: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2%》-,3,。%并:加强宏观管理和技术!业务:的指导逐步提高城市!绿化:。用苗自给率》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要合理利用空地【植树:、,栽花、种草》
【 ,鼓励单位和居民合】理利用墙体、阳台】、楼顶平台》发展立体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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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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