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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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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广植】树木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部分!地域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该地域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依照!。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按年度有计划地!组织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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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山体—、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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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
?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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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绿:化经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旧区改—建按照?建筑造?价的:1%-2%新区【开发按照建》筑造价的2%—。-3%安排用于本】单位配套的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市政《工程的绿化建—设投资按照绿化规划!实际预算列》支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以上》风景林地、》跨地区干《道绿:化带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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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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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单位?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 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内】的临时?设,施清理现场
! 绿?化工程?竣工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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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下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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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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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时和施工前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和恢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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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公共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投资多!渠道发展《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促进《生产绿?地,的产:业化经营确保生产】。绿地的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2%-3%并】加强宏?观管理和技术业【务的指导逐步提高】。城市绿?化用苗自《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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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要合!理利用空地植树、栽!花、种草
! , 鼓励单》位和居民合理利【用墙体、阳台、楼顶!平台发展立体绿化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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