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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全程负—责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其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相关强制性—标准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生效】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单位完【成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    (二—)工程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准备齐全—;    — (三?)住宅工程经分户验!收质量合格》;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    》 (五?)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 竣:工验收时未能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状况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事项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技术《人员可?依法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产权人【或使用人查阅、【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