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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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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用】地
》 (1)未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未》领,得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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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变更》核准用地《的位置、《扩大:核准:用地的范围的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
? (3—),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的】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
】(4:)临时用地逾—期,不交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设(包括违【章建筑?和其他违章建设工程!)
(1!)未:领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领?得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的临时建《设工程;《
(2】)擅自变更批—准的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或临时建】。设工程;
— : (3《。)临时?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工程:)建成或《改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逾期不拆!或改变使用性质【或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和变相《买卖、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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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现违章用地、—违章建设《后填发违章通—知书责令违》章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使用土地和施!工,。已竣:。工的房屋不得使【用听候处理各—有关:。部,门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供电部】门不予?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开户银行不予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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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协议进行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的,。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者协议双》方同负违章责任违章!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同,负违:章责:任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施工暂设工程】。及,其它临时建设—工程者授《受双方同《负违章?责任:以上:同负违章责任的单】位均属违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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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章用地?一律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另行安排》
—违,章用地?的协议一律无效【。协议一方付给—另一方的款》项,、物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追回!没收交区、县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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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违章建设工【程视其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影响【程度:得分别做出立即【拆除、限期拆除、没!收违章建筑工程等】决,定,
: : 对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公用设施】、市政管线、文物】古迹、?公园、城市绿化【、市容观瞻》、,环境保护、河湖管】理、交通运输、【消防安全、测量标志!和群众正《常生活等有严重【妨碍的违章建设工】。程应立即由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无条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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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违章!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违章个人》可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讨、罚款【、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章罚款—数,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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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章用地《从用地之日起至【退地之日止》得处以每天每平方米!三分至?一角的罚款
【 , , :(2)违章建设得处!以违:章建筑工《程总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其它违章建设工【程得处?以该违章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3)对《。违章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得《处以十元至》本人六个月的收入】。的罚款
】 违:章罚款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上交区!。、县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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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章单位拒不—接受违章检》。查,或拒不执《行违章处《理决:定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得暂停核发该违【章建设单位的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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