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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园林绿化行—政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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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等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发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因城市》建,设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林:。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本单位附属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管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单位和个【人应当利用本单位或!者个人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
: (二)【医院不低于45%】;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
! , (四?),高等院校不》低于4?0%;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 (七)市》区干道?不低于?25%;
】 (八)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同类地面【进行:易地绿?化示按规定易地绿】化的: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建设!的总投资《中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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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的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3%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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