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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市园林—绿化行政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等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发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因城】市建设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林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本单位!附属: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管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单位和个人应!当利用本单位—或者个人《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 :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    ! (二)医院不【低,于45%《;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 ,     (四)】高等院校《不低于40%; 】    《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七】)市区干道》不低:于25%;》     (八)!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同类地面进行!。易,地绿化示按规定易地!绿化的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建—设的总投资中 【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 —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的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3%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