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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争议及调处 】 第十三条 !对,日照分?。析,结论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在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房产证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启动第!三方评估程序 !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程序启动后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或者在武汉市!日照分析第三方【评估备选《技术单位中挑选【一家:作为:第三:方评:。估的技?术单位?对规划方《案的日照进行分【析   【  第三方评—估结论应当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及相关设《计单位 《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估】。与设计方结论一致】时将认定《设计方日照分析结论!为,最终成果并将—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 — ,     第【三方评估与设—计方结论出入较大时!如公示期《内设计方不对日照分!析结论提出疑—义将视作设计—方,同,意第三方评估结【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责令:设计方调整方案如设!计方对第三方评【估结论存在疑义须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设计】资质)经《审查确认后可—启动规委会鉴定【程序 《     规【委会机?。构组织?相,关会:议对第三方评估【。结论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