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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 , (:一)住宅; !   ? (:二):医院病房《楼,; ?。。 :    (》三):中小学校教学—。楼; 《    》 (四)《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     !(五)宿舍》;   【  (六)疗养院疗!养室 第【八条 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标准 《 ,     (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能获得日《照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四)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其活动场—。所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场地《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  ?   (五)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六)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时:至,15时?。分析:。范围按照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 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有影】响但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条 】 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 :   ?  (一《。)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    (》二)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 !   《  (三)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导致申报项目【。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  (四)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或因建筑》自身遮挡导致—建筑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与受影】响单位或《住,户达成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将其作】为规划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以及因户型!设计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受影响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可予以?。规划许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户数及坐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