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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    (一)住宅!。;   【。  :(二)?医院病房楼; 【 ,。     (三)!中,小学校教学楼;【。 《    (》四):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  【   (《五):。宿舍; —     (六【)疗养院疗》养室 ? ?第八条 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标准  】  : (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能获得日照【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   (二)—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 (:三)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四)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其活动场所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场地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   》  (五)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   (六)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时至《15时分析范围【按照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 :。。 :第九条 》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有》影响:但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 第?十条 ? 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 ,     —(一:)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     (二!。),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  》   (三》。)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导?。致申报项目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    — (四?)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或因?建筑自?身遮挡导《致建筑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与受影!。响单位或住户达【成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将—其作为规划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可予以规【划许:。可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以及因户型设计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受影响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可予以规划许—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户数及坐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