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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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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 (一)住宅—;,
? ? :(二:)医院病房楼;【
? ? (三)中小学校!教学楼;
! ?。(四)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
! (五)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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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疗?养,院疗养?室
第八【条 ?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标准
!。。 ? (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能《。获得日照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 :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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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二)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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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四《)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其《活动场所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场《地,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 , ? (:五)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六)!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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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时至15时【分析范围按照—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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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有影响但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条 ! 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 ? ?(一)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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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
【 《。(三)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导致申报项【目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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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或因建筑自身—遮挡导致建筑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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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与受影响!单位或住《户达成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将其作为规划【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可予《以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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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以及【因户型设《计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受影响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可《。予以:规划:许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户数及《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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