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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 , ,(,一)住宅《;
—。 , (二《)医院病房楼;【
【 ,(,三)中小学校教学楼!;
【 (四)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
【 : ,(五)宿舍;
【
【(六)疗养院疗养室!
第八条 】 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标准
【
— (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能—获得日照《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 ?(二)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三)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 ?。 (四)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其活动场—所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场地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
(】五)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 , (六)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 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时至:15时分析范—围按照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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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有:影响但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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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 》 (一)《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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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
】 (三)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导,致申:报项目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四:)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或因建筑自【。身遮挡导《致建筑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与【受影响单《。位或住?户达成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将其作为!规划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以【及因户型设》计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受影?响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可?予以规划许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户数《。及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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