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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经纪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
: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 (三《)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
【(四:),有房地产经纪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 (一?)营业执照》;
— (二)备案!证明; —
?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 (四)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 (五—)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
《 (六)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
, : :(七)投诉方式和】途,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在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从:)业
!房地产经纪业务【由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五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
! :。委托人?未出示前款规定资】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
【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委托人房源!、客源信息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近亲属《。。承购、承租》委托人委托的—房地:。产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真实情况不得假!借第三?人名义欺诈委托【人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向】当事人虚《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 —
》 , (二?)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 【
》 (:三)索取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财物:; :
《。 (四)以恶!意降低服《务报酬标准、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 (五)通》过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
(!六)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 (《七)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屋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等;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结算交易资!金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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