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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 房:地产:经纪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 , ,    《。(三)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 ,  (?四)有房地产—经纪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七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   ?  (一)营业执照!; :    【 (二)备案证明;! ?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  (?四)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   —  (五)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 ?     (六)】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   ? (七)投诉方式和!途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在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从)业    ! 房:地,产经纪业务由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收取费用 — 第五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未出示—前款规定资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   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委托:人房源、客源信息】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十三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近亲属承购、承】租委托?人委:托的房地产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真实情况》不得假借第三—人名义欺诈委托【人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向,当事人虚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 】。  :   (二》)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 : :     》(三:),索取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财!物,; :     】(四)以恶意降【低服务?报酬标?准、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五)通过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  : (:六,)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     】(七)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屋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等; 【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结,算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