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房—地产经纪
》。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 , : (三》)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
(】。四)有房地产经纪】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 ?(,。一)营业执照; ! ,
》 (二)备案证明】;
!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
(—四)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
? , (五)》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
(六【。)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 (七)【投诉方式和途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在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从?)业 ?
,
房地产】经纪业务由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收!。取费:用
:
,。第五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
》 : 委托《。人未出示前款—规定资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
—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委托人房源、客源】信息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近亲属承购—、承租委托人委托】的房地产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真实】情况不得假》。借第三人《。。名义欺诈委托—人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向《当事人虚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
》
《 (二)《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
—
(三)】索取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财物:; 《。
:。 : (四《。)以恶?意降:低服务报酬标准、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
》(五)通过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
《 (六)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
(七)!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屋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等【;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结算交易资金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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