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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经:纪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 : ,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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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
: (三)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 (四)有!房地产?经纪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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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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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 (一)【营业执照;
!
, , (《二)备案证明—;
— ,。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
】(四)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
》。 (五)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
(六【)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 (七?)投诉方式和途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在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从—)业:
房地!产经纪业务由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五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
【 委托人未—出示前?款规定资《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 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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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委托:人房源、客》源信息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近亲属承购【、承租委《托人委托的房地产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真实情—况不:得假借第三》人名义欺诈委托人】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向当事人虚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 —
【(,二)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 ?
》 ?(,三)索取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财物?;
》
《 ,(四)以恶》意降:低,服务报酬标准、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五)通过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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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 ? (七)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屋!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等;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结算交易资金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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