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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经纪 》。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 ,  :   (三》)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     (】。四)有房地产经纪】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   ?(,。一)营业执照; ! ,    》 (二)备案证明】;    !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     (—四)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  ? ,  (五)》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     (六【。)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    (七)【投诉方式和途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在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从?)业 ? ,     房地产】经纪业务由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收!。取费:用 : ,。第五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 》  :  委托《。人未出示前款—规定资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     —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委托人房源、客源】信息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近亲属承购—、承租委托人委托】的房地产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真实】情况不得假》。借第三人《。。名义欺诈委托—人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向《当事人虚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 》    《 (二)《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 —     (三)】索取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财物:; 《。 :。  :  (四《。)以恶?意降:低服务报酬标准、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     》(五)通过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 《    (六)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     (七)!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屋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等【;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结算交易资金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