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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经纪?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 , ?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 ? : (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 (《三,)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 (四)有!房地产经纪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十八条 】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
—(一:)营业执《照;:
】 ,(二)备案证明; !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 (四》)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
《 : (五)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 , (六)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
《。 (七《)投诉方式和途【。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在《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从)业》
— 房地产经》。纪业务由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五十一条 》 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 《
,
委—托人未出示前款规定!资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 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委托人房源》、客源信息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近:亲属承?购、承租委托人【委托的房地产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真实情况不得假【借第:。三人名义欺诈—委托人?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向》当事:人虚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
】 《(二)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
】 : ,(三)索《取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财物;【
【。 , (四?)以恶意降低服务报!酬标准、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
: (五)通】过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
? : (六)《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 (七)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屋,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等; ?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结算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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