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
第十八条 ! 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
? ,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开标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
第十九条! , : 在启封投标—书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无!效
》 ?(一)未密封的;
!
?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 ,。(四)逾期》送达的;
】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条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