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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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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在拆迁范围【内无力自行解决用房!具有:正式居?民户口或者具有营业!执照以及作为正式】办公地?的,合法使用人给予【安置对私自转让【、,转租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住房使用!权的不予安置
!第三十六条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或者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而房屋一时!不能:落实的可以》采取临?时过:渡的办法过渡临时】过渡:可,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寻找过!渡,房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500》。0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过:渡期:限的须经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住户人数按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在册—的常:住户口人数计算【但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无困难以【及,因入托、上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而《父母在?本城镇有住》房,的均不予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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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房应?当安置?的使用人户》数按租住公》房的凭证计户;拆】迁其:他居住房《屋,。应当:安置的?使用人户数按—市,、县房管部门—认可的租房凭证计】户安置一般》不分户对在本—城镇:内另有住房的住户】一般不予安置
】 ? 拆迁单位自】管,住房时原分配给【该单位职工居住的住!宅因各种原因实际】被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占用的对占【用人:不实行本细》则规:定的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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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属建新房安【置的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安:置,用房: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属】用旧房安《置的由拆迁人根据房!源,情况和房《屋,性质与使用人协【商确定
—。 《 安置?房为住宅《楼的对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应,当给予照顾
】第,三十九条 拆除住宅!。房屋原地安置的(城!区住房安置》城区住户或者近城】郊区住房《安置近城郊》区住户、远城郊区】住房安置远城郊区】住户)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异地安置的(城【郊区住房安》。置城区?住,户,或者远城郊区—住房安置近城郊【区住户)不论安置】房新旧昆明市市区】每,户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8】平方米进《行安置?。其他市、县每户增加!。6平:方米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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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城郊【区新房安置城—郊区使用人的—不增加安置》面积城郊区用旧房(!。非单元?式成套?住宅)安置的—或者城区《用旧:房安置的一般不增】加安置面《积确因?。使用人?住房困难属住—房困难户的拆迁人视!房源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每】户不得超过》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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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对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或者异《地增加建《筑面积安置》住房仍?有困难家庭常—住人口人《均居住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拆迁人视房源情【况可以在一》套住房内《增加安置面》积,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6》平方米或者虽未达到!6平方米但增加【面积涉及到两套住房!的不再增加安置【面积
第—四十一条 因执【行国家住宅设—计标准?造成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当安置面积!的,由拆迁人按》照超出的《建筑面积《向使用人收取—改善用房补偿金【改善用房补偿—。金原地?安置的每平方米按】房屋土建《造价的三分之一收取!异地安置的每平方米!按房屋?土建造价的四分之一!收取
! 收:取的改善用房—补偿金用《于冲抵拆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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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属于安》置对象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除【按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给搬家补助费!外可:按减少一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房屋每】平方米?造价三分之》一费用的一次性补】偿安:置对:。象由所在单位解【决住房的按每户2】5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对安【置,。户除搬家费外不【再给予其他》费用各项奖励和补】偿费用列入拆迁【成本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付给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条件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 ,。。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不含县—级市)地区行政【。公署制定
】 本条—规定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承担】列,入,拆迁:成本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的【公民因?拆迁搬家由市、县房!管部门出具搬家【证明由单位给予【公假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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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自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之日【起五天以内搬迁完】毕的由拆迁人给予每!户,150元的奖励【;十天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1?0,0元的奖励;十五】天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50元的奖励—并在调换《产,权、安置正式房屋】时视房源可》能在房屋新旧、楼层!、朝:向等:。方,面按序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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