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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在拆迁《范围内无力自—。行解决用房》具有正式居民户【口或者具有营业【执照以及作为—正式办?公地的合法使用人给!予安置对私》自转让、转》租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住房使用!权的不予《安置 第—三十六条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或者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而房》屋一时不《能落实?的可以采取》临时过渡的办法【过渡:临时过渡可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寻找《过渡房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5【000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过【渡,期限的须经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住户人数按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在册》的常住户口人数计】算但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无困!。难以及因入》托、上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而父母在本城镇有】住房的均不》予,计入 —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房应—。当,安置的使用人户【数按租?住公房的凭证计【户;:拆迁其?他居住房屋》应当安置的使用人】户数按市、县房【管部门认可的—租房:凭证计户安》置一般不分户对【在本城镇《内,另有住?房的住户一般—不予:安置    ! 拆迁单位自—管住房时原分配【给该单位职工居住】的住:宅因各种原因—实际被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占用的对占》用,人不实行本细则【规定:的安置?。办法 《。 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属建新—房安置?的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安置:用房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属用旧—房安:。置的:由拆迁?人根据房源》情况和房屋性—质与使用人协商确定!   —  安置房为住【宅楼的?对,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应当给予照顾【。 第三十九【条 拆除住宅房【。屋原地安置的(城】区住房?安置城区住户—或者近城郊区住【房安置近城郊—区住户?、远城郊《区住房安《置远城郊区》。住户)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异地安—置的(城郊区住【房安置城《区住户或者远城【。郊区住房安置近城郊!。区住户)不论—安置房新旧昆—明市市区每户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8平方米!进行安置其他市【、县每户增加—6平方米进行安置 ! :  :   用《城郊区新房》安置城郊区使用人的!。不增加安置面积城】郊区用旧房(非单】元式成?套住宅)安》置的或者城区用【旧,房,安置的一般》不,增加安置面积确【因使用人住》。房困难属《住房困难户的—拆迁人视《房源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每户!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四十条【 对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或【者异地增加建筑面】积安置住房仍—有困难家《庭,常住人?口人均居住》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拆迁人视房源情况可!。以在:一套住?房内增加安置面【积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6平方米》或者虽未达到6平方!。米但增加面积涉及到!两套住?房的不再增加安置面!积 第》四十一条 》因执:行国家住宅》设计标准造成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当【安置面积的由—拆,迁人按?照超出的建筑面【积向使用人收取改】善用房补《偿金改善用房—补偿金?原地安置的每平【方米:按房:屋土建造价的三分之!一收取?异地安置的每平方】米按房屋《土建造价的四—分之一收取 【    》 ,收取的改善用房补】偿金:用于冲抵拆迁—成本 第四【十二条 属于安置对!象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除按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给搬—家,。补助费外《可按减少一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房屋每平方】米造价三分之一【费用的一《次性补偿安》置对:象,由所在单位解决【住房的按每户2【5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对安置户除搬家!费外不再给予其他费!。。用各项奖励和补偿费!用列入拆迁》成本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付给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条件?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不含县级市!)地:。区行政公署制定 】    — 本条规《定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承担列》入拆迁成本 —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的公民因【拆迁搬家由》市,、县房管部门出具】搬家证明《由单位给予公假三】。天 《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自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之日起【五天以内搬迁完毕的!由拆:迁人给?予每户150元的奖!励;:十天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100元【的奖励;十五天【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50:元的奖?励,并,在调换产权、安【置,正式房屋时视房源】可能在房屋新旧、楼!。。层、朝向等方面按序!给予优先安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