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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含房屋建—设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  (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三)经工程】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的;    ! (四?)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     (五【)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也不【委托监理单位管理的!; 《    (六—)对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置之不理》的;   【  (七《)负责供应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的; 《     》(八)为施工—单位强行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的;—     (】九):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   (二)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     【(三)在《工程:监理:中从事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经营《活动的;《  《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质量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勘察设【计费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越级设计【、无证设《计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设计—方按规定承》担,。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按规定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  》 ,  (二)转包工】程的;  【   (三)发生质!量,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和!不及时处理》的;   【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     (!五)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    【 (六)《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 保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保修逾期不!。保修的由质量管理单!位指定其它施工单位!修理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并可处保修单位!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法定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数据》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实施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按照管理权限执行】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昆明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市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    】 (二?)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  (三)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