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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罚 —。 则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含房屋建设】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  : ,  (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三)经工程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的; 】    (》四)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五)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也,不委托监理单位【管理的?。;  》 ,  (六)对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置之《不,。理,的,;   —  (七)负责供】应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的; —    》 (八?)为施工单位强行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的;  【   (九)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报?告,的 :。。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 ,  (二)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 《   ?  :。(三)?在工:程监理中从事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经营活动的;!   》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质《量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 —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勘察?设计:费,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越》。级,。设计、无证设计【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设》计方按规定承担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按规?定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 !     》(二)?转包工程《的; 》    (三)发】生质量?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和不及时处—理的; 《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 :     (五】)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 【  :  (?六)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 ? :第三十八条》 保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保修逾期不保修!。的由质量管理单【位指定其《它施:工单位修理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并可处!保修:单位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法】定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数据》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实施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按照管理权—限执行 《 :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昆明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市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 ! ,。    (二)【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 , ,   ? (三?),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 :第四十三条 — ,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