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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罚 则】 , 第三十四条】。 , 建设?单位(含房屋建设】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三)—经,工程: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的;   !  (四)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     (五】)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也不委托监理【单位管理《的; 》    (六)对】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置之不理的—; ?     (七)负!责供应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的;:  《   (《。八)为施工单—位强行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的;  】   (九)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     (三!)在工程监理中从事!。。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经营活动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质量: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 : ,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勘察设计费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越级设计、无证设!计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设计方按】规定承担《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按规定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   —  (二)转包工程!。的;:    —。 (三)发生质量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和不及》时处理的《;  》  :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 】     —(五:)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  !   (六)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 保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保修逾期不保】修的由质《量管理?单位:指定:其它:施工单位修理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并可!处保修单位》。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法定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数据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实】。施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按照管理权!限执行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昆明!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市《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   —  :(二)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     (【三)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