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应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的;
    (二)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施工设备、施工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审定的专项方案执行的;
    (四)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情况较多的;
    (五)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
    (一)施工单位证照失效的;
    (二)建筑起重和特种设备证照不齐或失效的;
    (三)执业人员证照不齐或失效的;
    (四)存在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隐患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行为的。
    施工现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限期整改通知书、局部停止施工通知书及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应下达至项目经理部签收,并告知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 改,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整改回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员发现工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对监督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立即报告安全监督机构,并收集整理有关文字及图片资料。安全监督机构经核实后24小时内下达建设工程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记录。同一监理公司监理的同一项目两次出现履责不到位的,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当地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本地区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不良记录和重点监控情况进行统计,并按季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