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五)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第八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措施及检查落实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证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四)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第九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证照持有情况,主要包括:
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
5、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证照。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主要包括:
1、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建筑起重及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及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制度;
6、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论证制度;
7、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意外伤害保险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0、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制度。
(三)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主要包括:
1、作业、办公、生活三区分离情况;
2、安全防护用品、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及规范使用的情况;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3、临时施工用电体系、洞口防护及临边防护、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作业层防护、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料和卸料平台的搭设等方案制定、设置和使用情况;
4、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登记、公示及监控记录情况;
5、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巡查时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执行及回复情况;
6、各项安全措施实施记录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7、国家和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及产权备案情况。
(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