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执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保持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监督人员,保障其办公条件和必要的装备。
第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标准履行职能。
安全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