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 建标库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是指:
(一)非法占用城市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禁止建设项目的;
(三)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四)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五)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六)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