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发】包、:中介:服务等建设经营活动!及,场所
【
第三条 】 【 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等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
?第四条? 》 :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
】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自治】区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含:。中央驻疆《单位和直属企—业,所属专?。业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使!用,自治区区内的—建筑队伍
】
,
: 第六条 】 《 鼓励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科研?活动,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我区民族、地【方特色建筑》物,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
?
第七》。条 】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专业?。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对建—筑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检举和揭【。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