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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发《包,、中介?服,务等建设经营—活动及场所 】 第—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等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 《。 第四条 》。 ? ?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自治》区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含中央驻疆】单位和直属》企业所属专业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使用?自治区?。区内的建筑队伍 】 第六!条 】 鼓励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科?研活动,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我区民族、地!。方特色建筑物—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 — 第七条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专业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对建筑?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检举】和揭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