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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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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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发包、中介服务等!建设:经营活动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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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等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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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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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 , ,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自治区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含中《央驻疆单《位,和,直属企业所属—专业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使用自治区区内的!建筑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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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 鼓励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科研》活动,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我区民族》、地:方特色建《。筑物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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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专,业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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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对,建筑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检举和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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