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79-2012 建标库

6  通风与空调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抗爆控制室的重要房间、一般房间的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6.1.2  重要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的供电可靠性应与生产装置一致。

6.1.3  通风空调设备宜与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联锁,火灾发生时应自动关闭防火阀及空调系统的电源。

6.1.4  新风及回风应过滤,并应设化学过滤器。新风过滤器宜采用C3级粗效过滤器和Z2级中效过滤器,回风应采用C3级粗效过滤器。

6.1.5  运行空调机与备用空调机之间,宜设置故障自动切换、定时自动切换。

6.1.6  重要房间的空调设备的启停及故障报警信号应引至集散控制系统(DCS)。

6.1.7  抗爆控制室的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总层数为一层,两个相邻疏散外门的间距大于或等于40m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2  对于总层数为二层的抗爆控制室,且两个相邻疏散外门的间距大于或等于40m的一层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二层走道最远点距最近疏散外门的距离大于20m时,二层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3  吊顶与地板之间的高度大于4m的操作室,宜设置火灾后的排风系统。排风量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