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 【  ?  (一《)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 ,  (二)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防】止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  《  (三)》发,现电力设施》隐患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报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 ,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未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拆除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清除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一)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 :   (二)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 ?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  《  (三)》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 ,  :(四)?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  (五)拒绝、】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