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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审批或规!划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须占用保护》区的应与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协】商重新划定新的电】力,线路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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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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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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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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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电《力设施产权人应依法!予以修剪、移—植或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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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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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建设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尽量不《砍伐树木采用增加】杆塔高度的技术【措施;确需砍—伐树木的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 ,。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林业】(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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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林业(园林)部门】需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林业(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应对【树木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 电压等—级
》 最大《风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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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垂直!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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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110《千伏
!3.5米
— : , 4.0米
【
【
154】-2:20千伏《
—4.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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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5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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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千伏
— 5.0米】
5【.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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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千伏
】 7?.0:米
?。 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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