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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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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