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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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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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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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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