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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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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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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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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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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