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