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质量责任
【
第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据本!条例:规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含房屋开发》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资质等《级与:之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
》 《。 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工程【建,设,应当将煤气管—线、电话通讯—管,。线,、,消防:等配套设施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管—。理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监督管》理费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工程验核合格—后按照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 :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质量标》准、验收《规范验收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及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 :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
?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完?成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
《
:。 《 对重点工程、超!高层建筑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并按其组织施工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不得【进行:转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计量、!测试等基础工作【;,对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者试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期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
!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
! (: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进?行回访和《保修向建设单位作出!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并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测
—
》 : 建筑材料、构!配件检测所需试样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送试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现《场抽样?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达到有!关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
】 (二)有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签字》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
《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标】志、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限;
!
(四)!。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的其他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