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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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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第二》。十条 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相关?标准
》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后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后组织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意见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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