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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本—条例:所称公共建筑是指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其他公《共建筑? ,     本条例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办公建筑 【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  :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和省制定并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 , 第五?十,七条 ?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