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围岩工程地质分类
B.0.1 隧洞围岩可以岩石强度、岩体完整程度、结构面状态、地下水和主要结构面产状等五项因素之和的总评分为基本依据,以围岩强度应力比为参考依据,按表B.0.1的规定进行工程地质分类。
表B.0.1 围岩工程地质分类
注:Ⅱ、Ⅲ、Ⅳ类围岩,当其强度应力比小于本表规定时,围岩类别宜相应降低一级。
B.0.2 围岩强度应力比可按下式求得:
S=KvRb/σm (B.0.2)
式中:Rb——岩石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MPa);
Kv——岩体完整性系数;
σm——围岩最大主应力(MPa)。
B.0.3 围岩工程地质分类中五项因素的评分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岩石强度评分应符合表B.0.3-1的规定。
表B.0.3-1 岩石强度评分
注:1 当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大于100MPa时,岩石强度的评分为30;2 当岩体完整程度与结构面状态评分之和小于5,且岩石强度评分大于20时,按20评分。
2 岩体完整程度评分应符合表B.0.3-2的规定。
表B.0.3-2 岩体完整程度评分
注:1 当60MPa≥Rb>30MPa,岩体完整性程度与结构面状态评分之和大于65时,按65评分;2 当30MPa≥Rb>15MPa,岩体完整性程度与结构面状态评分之和大于55时,按55评分;3 当15MPa≥Rb>5MPa,岩体完整性程度与结构面状态评分之和大于40时,按40评分;4 当Rb≤5MPa,属特软岩,岩体完整性程度与结构面状态不参与评分。
3 结构面状态评分应符合表B.0.3-3的规定。
表B.0.3-3 结构面状态评分
注:1 结构面的延伸长度小于3m时,硬质岩、较软岩的结构面状态评分另加3分,软岩加2分;结构面延伸长度大于10m时,硬质岩、较软岩减3分,软岩减2分;2 当结构面张开度大于10mm无充填时,结构面状态评分为0。
4 地下水状态评分应符合表B.0.3-4的规定。
表B.0.3-4 地下水状态评分
5 主要结构面产状评分应符合表B.0.3-5的规定。
表B.0.3-5 主要结构面产状评分
注:按岩体完整程度分级为完整性差且较破碎和破碎的围岩,不进行主要结构面产状评分的修正。
B.0.4 大跨度和重要地下洞室围岩还应根据围岩等级划分再进行综合评定。
B.0.5 本规范第B.0.1条~第B.0.4条不宜用于埋深小于2倍洞径或跨度的地下洞室和特殊土、喀斯特洞穴发育地段的地下洞室围岩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