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尾矿泵站与回水泵站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尾矿输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矿浆泵站,以及回水用的固定式、移动式水泵站的设备和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9.1.2 泵站内所用设备、阀门、管件及计量仪表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
9.1.3 在转运、吊装过程中,不得损坏设备及其附件。在安装过程中应保管好注油壶、铭牌、三阀、地脚螺钉、垫圈等小件,不得遗失。
9.2 设备安装
9.2.1 设备安装前,应根据设备尺寸复核基础地脚螺栓预留孔的位置,应预埋地脚螺栓。
9.2.2 砂泵、水泵等设备的安装应平整牢固,并应进行泵体和电机或液力耦合器轴的对中校准,或传动皮带轮的对位;各条皮带安装应松紧适度、同一;设备附件及仪表应齐全、完好。
9.2.3 设备安装完毕后,对每台设备均应进行检查、试压、无负荷试车。
9.2.4 设备负荷试验,在额定负荷下运转8h,轴承温升不得超过35℃,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5℃。
9.3 管道安装
9.3.1 泵站内的管道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1节、第8.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
2 管道支架、托架和吊架设置应牢固,位置应准确,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9.3.2 互通式布置的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安装应平顺自然,不得扭曲产生附加应力。
9.3.3 管道试压可按本规范第8.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9.3.4 泵站内的矿浆管道、水封水管道、真空泵管道应按设计要求涂刷不同颜色的防腐漆。
9.4 质量控制及验收
9.4.1 设备安装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9.4.2 交工时,泵站内应打扫干净;泵站界内的场地应平整,杂物应清除。
9.4.3 交工验收应进行设备的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