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隧洞开挖与掘进
6.2.1 隧洞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洞开挖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规模、支护方式、工期要求、施工机械化程度、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水平等因素选定。
2 不应欠挖,并宜减少超挖。其开挖半径的平均径向超挖值,平洞不应大于200mm,斜洞、竖洞不应大于250mm。不良地质地段超挖值的控制标准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商定后,报建设单位确定。
3 开挖过程中应根据需要采取保证施工过程中安全的支护措施。
4 隧洞开挖应设置通风设施。缺氧地区开挖时应以机械施工为主,并应采取补氧措施;负温条件下开挖时应采取防寒措施。
5 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规模、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开展安全监测工作。
6.2.2 洞口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前,应对洞口岩体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应确定开挖方法、支护措施和洞口边坡加固方案等。
2 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上下垂直作业。进洞前应进行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3 洞口宜设置防护棚,必要时应在洞脸上部加设挡石栅栏。洞口开挖时对周围岩体宜减少扰动。
4 隧洞进口施工宜避开降水期和融雪期。进洞前应完成洞口排水系统,并应确认洞脸岩体稳定后再开挖洞口。
5 洞口段开挖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1)洞口段宜采用先导洞后扩挖的方法施工;
2)在Ⅰ~Ⅲ类围岩中宜采用全断面开挖,边开挖边支护的方法,但应采取浅孔弱爆破,必要时对进口段采用混凝土衬砌;
3)在Ⅳ、Ⅴ类围岩中,开挖前可先将附近一定范围的山体加固或浇筑成拱,然后开挖洞口;
4)当洞口明挖量大或岩体稳定性差时,可利用施工支洞或导洞自内向外开挖,并做好支护。
6 隧洞进出口位于河水位以下,应按相应防洪标准设置挡水建筑物。
6.2.3 平洞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全断面掘进的方法,在特殊情况下掘进时,可采用预先贯通导洞法施工。
2 需要衬砌的长隧洞或在Ⅳ、Ⅴ类围岩中掘进时,掘进与衬砌应交叉或平行作业。
3 平洞开挖的循环进尺可根据围岩类别和施工机械等条件选用。
4 应检测中心线方向和高程。每次放炮后,均应进行断面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进行修正。
6.2.4 竖洞与斜洞的掘进方法可根据其断面尺寸、深度、倾角、围岩特性、工期要求、施工设备、地形条件、交通条件和施工技术水平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角小于30°的斜洞可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倾角为30°~45°的斜洞可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或自下而上开挖,采用自下而上开挖时,应采取扒渣和溜渣措施;倾角大于45°的斜洞和竖洞可采用自下而上先挖导洞,再自上而下扩挖或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
2 在钻孔精度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一次钻孔分段爆破成洞的方法。
6.2.5 隧洞掘进钻爆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6.2.6 隧洞施工需要临时支护的地段,应根据地质条件、洞的形式、断面尺寸、开挖方法、围岩自稳时间等因素确定锚喷支护、拱架支撑与锚喷联合支护等临时支护方案。开挖与支护的间隔时间、施工顺序及相隔距离应根据地质条件、爆破参数、支护类型等因素确定,并应在围岩出现有害的松弛变形前支护完毕。稳定性差的围岩应先支护后开挖或支护紧跟工作面。
6.2.7 在不良地质地段掘进隧洞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岩体松散、软弱、破碎、膨胀、多水、偏压、高压力及岩溶等地段中掘进隧洞时,应勤检查观测,并应根据测量数据和查清的地质构造制订施工方案。在围岩变形显著、偏压、高应力及交叉口部位开挖时,除应加强常规检查外,还应对围岩进行监测。
2 在松散、破碎的岩体中掘进隧洞时,应减少对围岩的扰动,可采用预灌浆加固、先护后挖或边挖边护的方法。
3 在膨胀岩体中开挖隧洞时,可采用锚喷支护并进行封闭,并应完成永久衬砌的施工;应勤检查观测,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 5148和《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在地下水活动较严重地段,宜采用排、堵、截、引的综合治理措施。
5 在岩溶地段掘进隧洞时,宜采用封堵、隔离、清除、支护、加固、利用结构物跨越等方法处理溶洞中的空洞、危石、坍塌及风化充填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