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4-2013 建标库

4.2  基坑开挖及处理

4.2.1  排水井和排水斜槽的基坑深度不得欠挖,并应减少超挖,超挖值不宜大于0.1m。基底的超挖部分应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级的混凝土回填。

4.2.2  在岩基内采用爆破法开挖基坑和边坡时,应控制装药量,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  在非岩基内开挖基坑时,其边壁应按该土的稳定边坡放坡。当采用直立边壁时,应进行支撑加固。

4.2.4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位置,基坑应设置排水设施进行疏干。

4.2.5  基槽开挖后应由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进行验槽,发现地基与设计地质条件相差较大,或遇有软弱地基、不均匀地基、断裂、滑坡等不良地基时,应通知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解决。与设计条件差别较小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  当岩基内有局部土基存在时,应将土挖除,并应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的混凝土或M10砂浆砌MU30块石回填,或进行加固处理。

    2  当土基内有局部基岩出露,且出露段长度小于2m时,应将出露基岩清除至设计标高以下1m,再用土回填夯实到设计标高;当出露段长度较长时,应在岩性变化处增设变形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