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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坑】开挖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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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排【水井和排《水斜:槽的:基,坑深度不得欠挖并应!减少超挖超挖—值不宜大于0.1m!基底的超《挖部分?应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级的混凝土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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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在:岩基内采用》爆破法开挖基坑和边!坡时应控《。制装药量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 5135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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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在非岩基内【开挖基坑时其边壁应!按该土的稳定边坡放!坡当:采用直立边》壁时应进行支撑【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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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位置基坑应设】置排水设施进行疏】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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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基槽开【挖后应由《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进行验槽!发现地基与设—计地质条件相—差较大或《遇有软弱地基、不】均匀地基、断—裂、滑坡等不良地】基时应通知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解决与设!计条件差别》。较,小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 1: :当岩:基内有局《部土基存《在时应将土挖—除并应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的混凝土或M1!0砂浆砌MU30】块石回填《或进:行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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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当土基内有局部基】岩出露?且出露段长度小于】2m:时应:将出露基岩清除【至设计标高以—下,1m:再用土回《填夯实到设计标高】;当出露段长—度较长时应在岩【性变化处增设变【形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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