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质量控制及验收
3.8.1 坝基处理过程中,应按设计要求等进行质量控制,并应事先明确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
3.8.2 坝体填筑前,应按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规定对坝基和岸坡进行检查。
3.8.3 料场应设置质量控制站,并应按设计要求等进行料场质量控制,同时应按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1 是否在规定的料区内开采,是否将草皮、覆盖层等清除干净;
2 坝料开采、加工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3 排水系统、防雨措施、负温下施工措施是否完善;
4 坝料性质、级配、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8.4 坝体填筑应检查下列内容:
1 各填筑部位的边界控制及坝料质量,防渗体与反滤料、部分坝壳料的平起关系;
2 碾压机具规格、质量,振动碾振动频率、激振力,气胎碾气胎压力等;
3 铺料厚度和碾压参数及压实度;
4 防渗体碾压层面有无光面、剪切破坏、弹簧土、漏压或欠压土层、裂缝等;
5 防渗体每层铺土前,压实土体表面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处理;
6 与防渗体接触的岩石上的石粉、泥土以及混凝土表面的乳皮等杂物的清除情况;
7 与防渗体接触的岩石或混凝土面上是否涂浓泥浆等;
8 过渡料、堆石料有无超径石、大块石集中和夹泥等现象;
9 坝体与坝基、岸坡、刚性建筑物等的结合,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土砂结合处的压实方法及施工质量;
10 坝坡控制情况;
11 雨季施工,应检查施工措施落实情况,雨前应检查防渗土体表面松土是否已适当平整和压实,雨后复工前应检查填筑面上土料是否合格;
12 负温下施工应增加填筑面无冰雪并有防冻措施、坝基已压实土层有无冻结现象等检查项目。在春季,应对冻结深度以内的填土层质量进行复查。
3.8.5 防渗体压实控制指标应采用干密度、含水率或压实度(D)。反滤料、过渡料及砂(砾)石料的压实控制指标应采用干密度或相对密度(Dr)。堆石料的压实控制指标应采用孔隙率(n)。
3.8.6 坝体压实控制项目及取样试验次数应符合表3.8.6的规定。取样试坑应按坝体填筑要求回填后再继续填筑。
表3.8.6 坝体压实控制项目及取样试验次数
注:堆石料颗粒级配试验组数可比干密度试验适当减少。
3.8.7 对堆石料、砂(砾)石料,取样所测定的干密度,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值,标准差不应大于0.1g/cm3。当样本数小于20组时,应按合格率不小于90%,且不合格干密度不低于设计干密度的95%控制。
3.8.8 对防渗土料,干密度或压实度的合格率不应小于90%,不合格干密度或压实度不得低于设计干密度或压实度的98%。砂(砾)石料反滤层或土工布保护层各层的局部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5%。
3.8.9 坝面护坡应进行下列控制:
1 石料的质量和块体的尺寸、形状符合设计要求;
2 砌筑方法、砌筑质量和护坡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 垫层的级配、厚度、压实度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4 当采用混凝土板时,排水孔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
3.8.10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3.8.11 施工单位应整理下列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
1 工程验收报告、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2 开工报告、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报批文件;
3 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材料代用核定单;
4 施工(定位)测量和交工测量成果;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照片和声像材料;
6 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
7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8 各类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监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
9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10 施工日志、大事记;
11 现场实测的竣工图。
3.8.1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成立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其他有关(如检测鉴定)单位的验收组织机构,明确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的相应资格,同时制订验收工作计划;
2 审核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 验收标准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
4 检查和验收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设计工作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
5 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和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 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7 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3.8.1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监理、施工单位应将经整理、编目后所形成的项目文件按合同协议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归档文件应完整、成套、系统。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8.14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