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4-201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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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统一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并为尾矿设施的顺利投产和长期安全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设施及氧化铝厂湿式堆存的赤泥堆场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核工业有放射性物质尾矿、采用特殊处置方式的尾矿及电厂灰渣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尾矿处理设施的施工及验收。

1.0.3  承担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制订保证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的措施。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0.4  尾矿设施施工必须按施工图进行。当实际情况与工程勘察或设计不符需修改设计时,必须取得勘察和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涉及坝址、筑坝料和排洪建筑物结构等重大设计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1.0.5  尾矿设施施工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

1.0.6  尾矿设施施工应对工地原有的控制点进行复查和校核,并应补充不足部分,同时应建立地面测量控制网。

1.0.7  尾矿设施施工中采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应有合法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1.0.8  尾矿设施施工中应建立技术档案。工程验收时,应具备施工原始记录、各种试验记录、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竣工图等资料。

1.0.9  竣工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组织验收,并应在交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

1.0.10  尾矿设施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