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水文!机构发现水文—监测设?施遭:受人为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文监测的】正常进行《。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水毁、】雷击、泥石流—。、风暴潮《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申请立》项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迁移申请《。书; 《 《 ?    (》二):工程建设基本—情,况说明; 》 :    ! (三)迁》移时遇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的应急监》测措:施; 》 ? ?    (四)迁移!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     (】一)水文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监测设施在监测!场地:以外:的为: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 : 】    (二)潮】水位站周围二百米】; 】。     —。(三)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是横向为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区;纵向为沿—河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其中小【型河流?五,。百米中型河流七百米!大型河流一千米 ! — ,。。    《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 ,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 ,    《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 ,   【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 【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 :。  — , , ,(六)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     (【一,)水工程; ! 《    《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跨—河管道、电》缆; 】 ?    (三)【。取水:。、排污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 — :   ?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申请书和施工计划!; !     》(二)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 《 ,  【  : (三)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费用估!算 :。 , ?  》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不得低于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通行或者【避,让交通、海》事、安全生产—监督、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 — ,  : 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