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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水文机构发现【水文监测设施—遭受人为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文监—测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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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水《毁、雷击、泥—。石流、风暴潮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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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申】请立项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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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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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迁移申请书; 】
— 《 (二)工程建】设基本情况说明【;
】。 (三)!迁,移时遇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的应】急监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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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迁移【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证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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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水文—。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监测设施在监测场!地,。以外的为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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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潮水位站周围—二百米;
【
! (三)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是《横向为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区;:纵向:为沿河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其】中小型?河流五百米》中型河流七百米【大型:河流一千米
】
》 》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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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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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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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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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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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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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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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
】 (一)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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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跨河管道、】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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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水、排污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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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申请书和—施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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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
】 : ? (三)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费用估算
!。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不得低【于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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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通行或者!避让交通、海事、】安,全生产监督、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 : 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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