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水文机构发现【水文监测设施—遭受人为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文监—测的正常进行— ,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水《毁、雷击、泥—。石流、风暴潮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申】请立项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迁移申请书; 】 —   《  (二)工程建】设基本情况说明【; 】。     (三)!迁,移时遇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的应】急监测?措施; 》   !  (四)迁移【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证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 》 ,    》 (一)水文—。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监测设施在监测场!地,。以外的为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 —  【 ,  (二)》潮水位站周围—二百米; 【    ! (三)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是《横向为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区;:纵向:为沿河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其】中小型?河流五百米》中型河流七百米【大型:河流一千米 】 》     》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 —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 —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   】  (六)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 】    (一)水工!程; 《 【   ?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跨河管道、】电缆:; ?。 ?   —  (三)取—水、排污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 ,   【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申请书和—施工计划;》 — , :    (二—)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 】 :   ? (三)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费用估算 !。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不得低【于原标准 》 : , 第二?十六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通行或者!避让交通、海事、】安,全生产监督、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  :   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