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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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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水文机》构发现水文》监测设施遭受—人为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文监测的】正常进行《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水毁【、雷击、泥石—流、风暴潮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申请立项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迁移申《请,书,;
—
— (二)工程建】设基:本情况说明;
!
! (三)迁移时【。。遇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的:应,急监测?措施;
【
? 《 (?四):。迁,移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
(一!)水文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监测设施在—监测场地以外—的,为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
《
?
【。 (二)潮水位站周!围二百米;
!
】 (三)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是横《向为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区;纵向》为沿河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其中小型河流五百米!中,型河:流七百米大型河流】一千米 《
【 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 ?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 ?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
》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
?
? 》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
?
—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 ,
(!六)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
, (一)!水工程;《
—
》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跨河管道、电缆;!。 ,
! (三)取水、!排污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
》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申请【书和施工《计划;
!。
: , : (二)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 ,
— 《 (三)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费用估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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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不得低于原标准 】
第二十六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通行或者避让交通】。。、海事、安》全生产监《督,、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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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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