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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水文机】构发现水文监—测设施?遭受人?为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文监测!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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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水毁《、雷击、泥石流【、风暴潮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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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申请立】项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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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迁移申《请书; 《
【 (二)工!程建设?基,。本情况说明;
!
! (三)迁移时遇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的应急监《。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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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迁移【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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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
》 —(一)水文》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监测设施—在监:测场地以外的为【。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
—
《 , 《(二)潮水位站周】围二百米; —
【 》(三:)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是横—向为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区;纵向为—沿河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其中:小型:河流五百米中—型河流七百》米大型河《流一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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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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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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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
《 ,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
《
, ?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 —
【 , , :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 (六【)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 ,
【 (一)》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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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跨河?管道:、电缆?;
】 , , ? (三)取水、排】污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
《
《 :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申请书和施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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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
【
—。 (三)》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费用估算
!。
— ,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不得低于【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通行或者避让】交通、?海,事、安全生产—监督、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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