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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发展改【革、财政、》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水文专业规划】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实施 —   !。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水文专—业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调整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划拨: 》第八条 因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等需要》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进】行建设和管》理的其建设》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 第九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科【研院所、规划—设计等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水文监测质】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