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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 — ?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现代化设《施建设和《水,文队伍?建设培养水文—科,技人才鼓励和支持】水文科技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改善水文测站!工作条?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