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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 ,第四十二《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还应当—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的》能耗监测采》取措施降低使用能耗! 第—四十三?条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 【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电、用!热、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正常运行并负责维】护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系统【的用能效率 】     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四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指标和公共建!筑,用,能定额 》  《   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运行能》效 第!四十六条 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额或者居住建筑供】热超指标的》实行超定《额、超指标》加价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民?用建筑运行能耗【低于定额或》者指标?的低:于部:分,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有偿转让具体交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用能运行的科【学研究发《布,建筑用能指导信息】对建筑用能单位【相关人员予以—培训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