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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二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还应当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的能耗监测》采取措施降低使用能!耗 ? 第《四十三条 》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  】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电、用?热、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正常运—行并负责维护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系统的用能效!。率 ? :    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 《 第四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指标和【公共:建筑用能定》额 《 :。    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运行【能效 】 第四十六条 【 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额或者居住【建,筑供:热超指?标的:实行超定额、超指标!加价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民》用建筑运行能耗低】于定额?或者指标的低于【部分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有偿《转让具体交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用能》运行的科学》。研究发?布建筑用能指导信】息对:建筑用能单位相【关人员予以培训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