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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二,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还应》当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的能耗监—测采取措施降低使用!能耗: 第—四十三条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  【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电、用《热、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正常运—行并:负责维?。护管理 ! 第:四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系统的用能效】率 :   》  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四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指标:和公共?建筑用能定额—。 ?     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运《行能效 ! 第四十六条 【 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额》或者居住建筑供【热超指标的实行【超定额?、超:。指标加价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民用建筑—运行:能耗低于定额或者】指,标的低?于部分?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有偿转让具【体交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用能运】行的:。科学研究发布—建筑用?。能指导信息对—建筑用能单位相【关人:员予以培训和指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