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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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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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还《应当: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的能耗监》测采取措施降低使】用能:耗
—第四:十三条 《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 】
: 》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电、用热、—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正常运行并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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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系统的用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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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指标和】公共建筑用能定【额,
】 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运行能效》
第】。四十六条 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额或者】居住建筑供热—超指标的实行—超定额、超指标【。加价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民用建》筑运:行能耗低《于定额或者指—标,的低于部分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有偿转【让具体交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用能运行【。的科学?研究:发,布建筑用《能指:导信息对建筑用能单!。位相关人《员予以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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