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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绿色】建筑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特,点制定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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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本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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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市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编制!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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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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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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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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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绿色建筑!专业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绿色建筑【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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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绿色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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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被国家确定为绿】色建筑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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