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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绿色!建筑
第二】十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特点》制定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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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本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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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市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编制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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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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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 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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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绿色建筑专】业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绿色建筑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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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绿色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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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被—国家确定为》绿色建筑《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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